申請人:南京萬家歡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53734號“家品小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446874號“品家PinJ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677645號“大家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注冊信息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家品”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認讀部分“品家”文字構成相同、呼叫相近;與引證商標二“大家品”文字構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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