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蔣建英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87153號“時代女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620975號商標、第12085961號商標、第32233429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三權利狀態(tài)不明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檔案信息、店鋪圖片等復印件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經(jīng)駁回復審程序已在廣告宣傳等全部復審服務上被駁回,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引證商標三在銷售展示架出租服務上仍為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
申請商標“時代女人”與引證商標一“時代女士”、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文字“時代佳人”均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別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拍賣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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