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水清木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東金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68443號“茶也飯也CHA YE FAN Y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259654號“飯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異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淘寶店鋪截圖及申請商標的銷售記錄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茶也飯也”及其對應拼音和圖形構成,其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市場營銷、飯店商業(yè)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市場營銷、商業(yè)管理或組織咨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及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宇
田益民
劉 暢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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