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歐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86898號“afc URGENT CAR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108015號“AF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核心品牌和商標,已經在美國獲準注冊。三、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四、引證商標處于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程序中,請求待其審結后再審理本案。五、申請商標和“紅十字”標志不近似。六、申請商標中的“URGENT CARE”不至于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七、申請人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被認定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七)項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官網介紹、類似商標在美國獲準注冊信息、在先駁回復審決定書等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據(jù)此,其現(xiàn)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用在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上不至于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獨立識別圖形部分指定使用顏色為紅色,其在整體表現(xiàn)形式及視覺效果等方面與“紅十字”標志構成近似,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案例與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商標注冊具有地域屬性,申請人商標在其他國家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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