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歡聚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592815號“搖號助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且經(jīng)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nèi)容等特點,相關消費者難以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所舉證據(jù)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充分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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