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科偉業(yè)(中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58288號“金品優(yōu)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075687號“金品及圖”商標、第19374099號“金品圖文”商標、第14301103號“金品人生及圖”商標、第14079503號“金品珠寶 JIN PIN JEWELRY”商標、第35402121號“品金”商標(以下分別稱為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引證商標三、四均已被提起撤三申請。引證商標五處于駁回復審階段。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于2019年7月4日被我局《商標駁回通知書》予以駁回,該駁回已生效。
引證商標三于2019年10月1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2328號決定予以撤銷,引證商標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我局提交復審申請,上述決定已生效,撤銷事宜刊登于第1677期《商標公告》上。
時至本案審結(jié)之時,引證商標四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五為在先申請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引證商標三已被撤銷,引證商標一、三均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金品優(yōu)選”,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代理等、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上述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譚詩小
劉中博
張 穎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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