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常州市妍然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創(chuàng)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118866號“妍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325802號“妍然YAN R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尚不穩(wěn)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撤三決定書復印件。
經(jīng)復審查明:時至本案審結(jié)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圍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譚詩小
劉中博
張 穎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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