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正拓氣體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7802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972712號商標、第13112910號商標、第13108528號商標、第5341139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員工手冊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顯著識別圖形在整體視覺效果、設計風格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壓縮天然氣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燃料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麗紅
張旭
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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