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美發(fā)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lián)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524935號“HAIR TOOL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一、申請商標源于申請人使用多年的字號和商標名稱,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沒有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且已在歐盟獲得注冊。二、申請商標與上述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278760號“J 2 HAIR TOOL PROFESSION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申請人對其商標進行宣傳使用的材料。
我局認為,首先,申請商標“HAIR TOOLS”中文可譯為“頭發(fā)工具”,該標識若作為商標注冊在卷發(fā)用手工具等商品上,相關公眾將該含義理解為是對指定商品名稱的直接描述,不易將其作為注冊商標進行識別。
其次,申請商標“HAIR TOOLS”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HAIR TOOL”在讀音、字母構成、字形、含義等方面均相近,兩商標若共存于卷發(fā)用手工具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申請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已經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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