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廣州市維雍諾電子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東莞佳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廣州市維雍諾電子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標公告》第32219202號“牛頭”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牛頭”指定使用在第9類“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計算機鍵盤;計算機外圍設備;鼠標(計算機外圍設備);監(jiān)視器(計算機硬件);人臉識別設備;電子公告牌”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42664號“公牛GONGNIU及圖”、第7204104號“公牛BULL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電器插頭(觸點);插頭;插座;高低壓開關板”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979641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商品電子標簽;與計算機連用的操縱桿(視頻游戲用除外);電子公告牌”等,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雖然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要素構成、整體外觀上具有一定差異,且被異議人在該類別商品上已在先注冊了完全相同的第7139613號“牛頭”商標,雙方商標已共存于市場上多年,應不致引起了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均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插座;插頭;高低壓開關板”、“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圖”、“公牛BULL及圖”引證商標雖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的保護,但被異議商標的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與其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本案異議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219202號“牛頭”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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