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K11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455191號“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63161號“ARTISAN”商標、第12378875號“ARTISAN oeuf”商標、第6643731號“ARTISAN SARA CA”商標、第20355501號“The Artisanal Movemen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構成要素、含義、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銷申請,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3、引證商標四權利人與申請人系關聯(lián)公司,二者均為新世界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引證商標四權利人已出具商標共存同意函。綜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母公司新世界發(fā)展有限公司關于品牌精神“The Artisanal Movement”的介紹、商標狀態(tài)信息截圖、引證商標四權利人出具的商標共存同意函原件、申請人與引證商標四具有關聯(lián)關系的證據(jù)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三為有效注冊商標。
2、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四權利人“匠心工藝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函》,載明其與申請人為關聯(lián)公司并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共存。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鐘表、珠寶首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鐘表、寶石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識讀文字“Artisanal”與引證商標一至三顯著識讀文字“ARTISAN”字母構成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均包含顯著識讀文字“Artisanal”。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共存聲明書未經(jīng)公證和加章轉(zhuǎn)遞,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巫晗 韋萍 劉胤穎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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