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諾可信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菏澤市魯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澤開發(fā)區(qū)百科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菏澤市魯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2945208號“魯澤魯班”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魯澤魯班”,指定使用在第19類“鋪地木材”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4106810號“北新魯班”、第9199654號“北新魯班房屋”、第9199657號“北新魯班木屋”、第9022275號“魯班LUBAN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9類“石膏板”等商品上。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復制、摹仿其在先商標以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之規(guī)定等證據(jù)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945208號“魯澤魯班”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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