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媒體資本發(fā)行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01864號“翻逗熊TE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由文字“翻逗熊TED”和圖形組合而成,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309877號商標、第1751537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及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主要顯著識別外文“ted”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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